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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敏捷电讯店,深圳市蓝天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嘉源信电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5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敏捷电讯店,深圳市蓝天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嘉源信电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敏捷电讯店,深圳市蓝天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嘉源信电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敏捷电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投资人余小彬。

被告深圳市蓝天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姜春梅。

委托代理人孙立军,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嘉源信电信店,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柳国防。

委托代理人梁发明,住址广东省新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敏捷电讯店、深圳市蓝天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嘉源信电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敏捷电讯店、深圳市蓝天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嘉源信电信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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