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启明,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大世界购物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永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生亮,经理。
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南胜大世界购物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南胜镇南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雪贞,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都,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静,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大世界购物中心、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南胜大世界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大世界购物中心、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南胜大世界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大世界购物中心、福建省平和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南胜大世界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舒惠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