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宋思伟,系曲阜市姚村镇艺通钟表家电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曹进华,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代理。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思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