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文朝。
委托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晓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欲基于案件相关事实和理由增加当事人后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寿仲良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