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三初字第62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飞跃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翁端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罗家村。
法定代表人:闵春海,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退回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