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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与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1号
案件名称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与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1号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1室。

被告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灿虹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

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未与法律相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63元,减半收取计23,531.50元,经核准予以免缴。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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