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6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告崔艳想。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艳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