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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拥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30号
案件名称冯拥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拥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30号罪犯冯拥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拥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冯拥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冯拥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拥军在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嘉奖23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川省渠县宋家乡小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证明,并经渠县宋家乡民政办公室、渠县民政局确认,证明罪犯冯拥军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罚金刑的能力。

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419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拥军原判罚金20万元,其在尚有大部分罚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长期在狱内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拥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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