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超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白沙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壮武。
委托代理人吴明,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仇春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海南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忠,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江苏润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