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719号罪犯樊起修,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日作出(2012)深龙法知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起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樊起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起修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
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3月获得表扬;
2014年9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执行1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樊起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起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