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浪莎针织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张晓童的起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本院应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