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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24号
案件名称樊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樊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国俊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在孙某某处购得的假冒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鸽牌”注册商标电缆线,销售给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经营五金灯具的周某某、李某某夫妇,共计销售54次,销售额共计19.6828万元。

2014年9月24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旅游城被告人樊某某经营的“远和电器商行”门市将其捉获。

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销售假冒“鸽牌”注册商标的电缆线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货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鸽牌”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认定意见书,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鸽牌”注册商标的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樊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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