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203号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7。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6R。
法定代表人:郭凡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千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765XB。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文慧,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