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立民终字第1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龙泉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郑津,董事长。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起诉开封市欧维姆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张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市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院既非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不属于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开封市欧维姆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突出使用“开封欧维姆”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侵权,同时使用“kfovm.com”的域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会被柳州市相关公众看到并误解,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损失结果也会发生在柳州市内,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柳州。
只要是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就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开封市欧维姆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开封欧维姆”公司,使用“kfovm.com”的域名开办公司网站,生产销售相同的预应力产品,主张的是开封市欧维姆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了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号名称、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院既非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