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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钟井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0知民初59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钟井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钟井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59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井芳,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井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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