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57号原告林圣斌。
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白源建材城颐庭轩门业营销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96号太白源建材城二层中区1号。
经营者陈公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白源建材城颐庭轩门业营销中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圣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圣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本院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