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豪世纪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苏雄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豪世纪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