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胡伟强服装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号地下自编*房。
组织机构代码06111977-7。
投资人;
胡伟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强,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johnc.motley)。
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胡伟强服装店、胡伟强因与被上诉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胡伟强服装店、胡伟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胡伟强服装店、胡伟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