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391号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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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61,Ruedesbellesfeuilles75116Paris,France(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
法定代表人:BenjaminDubuis(本杰明·杜比),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
委托代理人:杨晓鸣。
被告:宁波市江北柏天涂料商行。
负责人:吴运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柏天涂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LAFARGESOCIETEANONYME(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