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22号原告兰州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号。
代码:57161299-1。
法定代表人黄东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大勇,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桂瑕,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膳黄记煌三汁焖锅店。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西商业建筑*号组团。
负责人李维康,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原告兰州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膳黄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1月1日或许使用“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黄记煌三汁焖锅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相关知识产权,其中“黄记煌”注册号为第79422212号,核准服务项目为自助餐厅等,授权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授权开展业务的区域是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内蒙古。
授权开展业务的形式为:1.在授权区域内考察、遴选“黄记煌三汁焖锅”加盟餐饮店的加盟商,并报送授权人,由授权人与加盟商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2.在授权区域内考察、遴选“黄记煌三汁焖锅”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报送授权人,由授权人与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
2015年4月,原告发现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成纪大道东路锻压厂家属院对面,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许可,在名为“石膳黄记煌三汁焖锅”店内,在同一种食品上使用与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黄记煌三汁焖锅”相同的商标经营“黄记煌三汁焖锅”。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原告作为正当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侵犯商标专用权损失25万元;
2.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物品;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审查石膳黄记煌三汁焖锅店是天水市麦积区道南知青公社主题火锅店的外墙装饰广告,原告以该名称作为主体起诉,属于诉讼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州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