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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长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曲民三初字第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长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徐长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4227-2。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徐长龙,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曲阜市昌隆超市业主,住曲阜市息陬镇南息陬村三街被***号。

身份证号码:3708231974********。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长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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