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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NTechnologies与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45号
案件名称Alt-NTechnologies与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lt-NTechnologies,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45号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该公司联合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文婧,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77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太平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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