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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广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349号
案件名称路广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广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349号罪犯路广,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汶上县,中专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广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中中法知刑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广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路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4年2月获得表扬;

2015年2月获得记功;

2015年3月获得表扬;

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路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缴纳了罚金,并提供了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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