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发文编号(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20号承办单位民三审判庭核稿签发拟稿于毅打印校对份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南果副食品超市,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沙王新村朱恩平出租房。
经营者沈琪,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南果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