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知初字第2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江宁。
委托代理人:潘灵杰。
被告:金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