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62号原告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储裕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州,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敏,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良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长阳村(原砖瓦厂地块)。
法定代表人赵菊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俊保,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良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良通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良通塑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良通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2225元,由原告宜兴市金利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