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66号原告马慧军。
委托代理人程浩,北京欧陆达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256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运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市军粮城散货物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原告马慧军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