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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先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0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先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毕先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0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先德,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系舒城县汤池镇开口笑食品厂业主。

本院在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先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以已与毕先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人民陪审员  高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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