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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与刘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5号
案件名称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与刘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刘研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5号原告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余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长虎,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艳艳,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研,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德市五星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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