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申字第00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艳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晓东,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诉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邦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08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州紫燕(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