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娴,女,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电智能物资销售部业主,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931号(登记地址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北侧),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