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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珠诉上海麒和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钟明珠诉上海麒和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明珠,上海麒和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8号原告钟明珠。

委托代理人吴彤彪,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麒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蔡银喜,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珠诉被告上海麒和工贸有限公司、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明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由原告钟明珠减半负担人民币2,225元。

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孙 倩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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