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忠、张一傧,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众道茗茶经营部,经营者张振旺,男,1989年7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祥华乡小道村产坂14号。
经营场所:无锡市红星茶叶批发市场A区**号。
委托代理人郝孝伟,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北塘区众道茗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