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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芝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萍民三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芝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芝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萍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芝萍,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系萍乡市天顺大药房洪城大厦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芝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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