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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东璟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32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东璟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璟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3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麦建晃,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东璟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钟其彬。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璟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指控被告广州东璟饮食有限公司销售的涉嫌假冒的“贵州茅台”白酒侵犯其商标权,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仅对广东省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除此之外广州市辖区内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没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九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通知》(粤高法(2009)472号)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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