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8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成、郭艳丽,系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环驰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刘兴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环驰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环驰轴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