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3、645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五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方锡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著,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保尔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李春滚。
委托代理人:刘政华,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政华,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五方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保尔五金制品厂、李春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对两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各人民币3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均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每案多预交部分人民币1650元,均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