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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汉与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康尔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96号
案件名称蔡继汉与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康尔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蔡继汉,安徽康尔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继汉,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审被告:安徽康尔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潘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继汉、原审被告安徽康尔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05-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蔡继汉在起诉时所举的证据表明,其从网上发现安徽康尔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即于该公司联系购买了部分被控侵权产品。

另,蔡继汉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上的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营信息,其中涉及被控侵权产品介绍,即该公司存在生产和许诺销售行为。

故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蔡继汉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安徽省合肥市是涉嫌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地,涉案产品制造地为山东省淄博市,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且蔡继汉有权选择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人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永    实代理审判员 谷莹代理审判员戴良桥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昂    永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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