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1、2、3号楼,甲101号楼。
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
被告金昌仙,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1D北3街1076号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金昌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