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20号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磊,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红强,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