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730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军,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华清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