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霞,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淑霞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7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诉讼过程中,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对此,李淑霞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274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均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