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26号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姣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家亮,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杨婵贞,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婵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