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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优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9682号
案件名称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优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优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建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9682号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优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范芹。

被告: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上海建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优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优乐美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建松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斌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上上书 记 员  潘上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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