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7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
被告:陈斯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斯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