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立新文体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在江苏省高邮市琵琶路27号。
经营者周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立新文体用品商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