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胡江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
被告武义威斯迈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勇与被告武义威斯迈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勇以与被告武义威斯迈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江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520,合计2045元,由原告胡江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