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31-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总经理。
被告:鸠江区鑫鼎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齐落山路**号湾里建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鸠江区鑫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