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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惠忠与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泉州市长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1号
案件名称柯惠忠与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泉州市长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惠忠,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泉州市长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1号原告柯惠忠。

委托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李步成,男。

被告泉州市长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江产业基地10号。

法定代表人洪培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惠忠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被告泉州市长源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定位组合式轮胎螺母,专利号:ZL20072019××××.5】一案中,在向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城兴汽车配件经营部有效送达前,原告柯惠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柯惠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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