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图海,1965年1月3日,系常州市武进区遥观图海副食品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通济华昌路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图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